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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 -港口和航道工程 -三级标准资质

34.2~45.9万元

总费用预估

18.2~25.9万元

人才费用预估

8~10万元

服务费用预估

资质标准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 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 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 业齐全。

  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1万吨级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码头工程;

  (2)1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3米的防波堤工程300米以上;

  (4)沿海2万吨级或内河3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300吨级以上船闸或50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6)2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15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沿海10万平方米或内河5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5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3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4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

  (1)打桩船;

  (2)起重船;

  (3)总装机功率1200千瓦以上挖泥船;

  (4)2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5、承包工程范围:

  乙级资质可承担下列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5000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7米的防波堤、5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1000吨级以下船闸和300吨级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1000吨级以下航道工程、600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沿海28万平方米或内河12万平方米以下堆场工程、1200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6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 航标、栈桥、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 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

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申报材料的所有扫描件(扫描件应清晰),提交至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窗口。  

(1)直管企业申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的资质,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直接向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提交。  

(2)其他企业申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的事项,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  

2、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验原件,对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初审,经初审同意的,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上传至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3、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在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公示。  

5、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凭单位介绍信和领取人身份证,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资质证书(申请人也可到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窗口领取);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不予许可决定书。

所需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5、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