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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 -专项资质 -污染修复工程(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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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标准

污染修复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


一、总则

(一)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特殊需求而设立的专项资质;取得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进行环境工程设计、提供施工和安装咨询、进行设备和工艺调试。

(二)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为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和污染修复工程五个专项类别。(见附件:环境工程设计专项类别划分)

(三)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准

1、资历与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经历,且主持过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注册资格(限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专项类别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1)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具有必备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档案管理体系健全,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三、承担业务范围

乙级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环境工程(含建构筑物和非标准设备等)专项设计。


四、附则

(一)取得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中“水污染防治工程”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市政行业资质中“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相应级别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市政行业 “排水工程”和“环境卫生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环境工程中“水污染防治工程”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相应级别的工程设计业务。

(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1:环境工程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附件2:环境工程专项设计项目规模划分表


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填报企业相关基本信息,上传提交有关材料,携带全部申报材料包括相关证件原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原件,组织业绩核查,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经初审同意的,网上签署初审意见后提交。

(3)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注: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在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现场办理。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报材料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予以公示;审查不同意的,申请人可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审批结果查询”栏目查询具体原因,并可在陈述期内进行一次陈述。

(4)予以许可的,申请人持本单位介绍信和办理人身份证明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不予许可决定书。 说明:

①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延续,申请人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

②陈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做出说明,不能增加、更换人员或业绩。陈述材料包括企业申报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通过“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上传陈述材料,由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签署初审意见后,提交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逾期未提交陈述材料或陈述未通过的,可重新申报,不得再次陈述。 


所需材料

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5)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

(6)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7)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

(8)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

(9)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